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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果园管理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马尾套、一个下载有画眉鸟的播放器,从琼中县岭头茶厂前往琼中县****农场**队,期间李某某以800元向**队的杨某丁购买了一只画眉鸟,随后4人在**队云南老乡马某某管理的靠近水库的橡胶槟榔园里利用携带的马尾套等工具布置陷阱抓到一只画眉鸟。经鉴定,被捕鸟类属于自然状态下的画眉,拉丁学名:Garrulax canorus,画眉属于雀形目、画眉科,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6日主动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涉案财物4个捕鸟马尾套、1个播放器、1个腰包现扣押在琼中县人民检察院,1个鸟笼扣押在琼中县森林公安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褚福欣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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