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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经营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尚未续期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0年3月9日,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杨某甲店内查获待售卷烟共计16种,459条。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459条卷烟价值共计54090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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