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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经营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5********,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宿舍**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跟锦屏县城关卷烟零售户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大量收购成品卷烟,然后出售给不特定人员,从中获利。2020年5月27日,锦屏县公安、市监、烟草联合执法过程中,从杨某甲居住的锦屏县**镇**宿舍**楼家中查获各类制品卷烟41种755条,经锦屏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对该批卷烟价值进行计算,合计价值16606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1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甲家是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和减轻处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杨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锦屏县公安局扣押的香烟由锦屏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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