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日补查重报。
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运输证的情况下,在献县某地,饶阳县、安平县、深州市等地非法收购大量卷烟,后销往文安县,安国市等地,杨某甲涉案价值约2382113元。并于2020年4月26日在两人及亲属刘某某家中查获钻石、红塔山、利群、黄鹤楼等香烟共计3300.8条,总价值27901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捕后证据发生变化,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甲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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