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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7月1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需要,2019年10月份一天,负责乐业县逻沙乡塘英村分社屯路段技术指导的吴某某告知分社屯队长被告人杨某乙,让其清理从主线路到铜鼓岩分线路通道上的树木,方便拉电网施工。杨前认为,该分线路电网升级对其队上的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丁等五户受益,遂于2019年11月份一天早上,组织杨进等人对电网主线路到铜鼓岩分线路通道上的树木进行砍伐清理。杨某乙等人明知有三株珍贵的“榔木”而砍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砍伐的三株“榔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2020年7月27日,杨彪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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