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王某某设立上海某某公司,通过从姜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处购买装修业主个人信息,招聘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业主,以“家博会”、“齐家网”等装修公司、平台的名义,以提供“免费量房、免费出装修设计方案”等服务为名,筛选出有装修意向且同意装修公司上门量房的业主个人信息,员工将刷选后的业主个人信息发布到王某某预先建立的各家装修公司微信群内,装修公司确认接单后,联系业主和装修公司约定时间上门量房,装修公司量房成功后按协议价格支付王某某信息费用,若业主与装修公司达成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需支付合同金额的3%返利给王某某。目前已查明,王某某从姜某某、胡某某等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提供业主个人信息1715条,违法所得1184336.4元。

2019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负责上海某某公司东台分公司的员工日常工作安排、参与公司具体经营、对上线发到接单群里的数据进行登记、其中核对姜某某具体量房成功数据约36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杨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