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盗窃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出租屋。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上午08时许,被害人曹*驾驶其车牌号为贵A****的二轮摩托车在金清联络线二铺立交桥发生车祸,被害人因受伤前往医院就医,并将贵A****摩托车留置现场。2020年6月17日23时许,王*(另案处理)途径此处并发现该车辆,后王*将此情况告知杨*(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杨*,后杨江伙同*、杨*将该车辆偷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484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杨*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已化解社会矛盾,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