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2002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20020417xxxx,汉族,某校在校学生,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衡龙桥镇水口庙村xxxx。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在官黎坪街道官黎坪居委会QQ客栈8238房间,趁同室被害人舒某某熟睡之际,通过手机分批次将被害人舒某某账户钱款转至自己微信,共计9900元。
2020年7月18日,杨某与舒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发现杨某有重大嫌疑,将其抓获。案发后,杨某已将涉案财物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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