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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泰安市泰山区奥莱电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与影城另外两位股东张某某、张某某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5日22时47分许进入奥莱影城,将影城营业执照、公章、UKEY等物品拿走,致使该影城无法正常经营。经核价,该影城2019年7月6日至9月10日期间生产经营损失价格为27.72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影城的服务器加密狗(USKEY)系被杨某某拿走,故无法认定是杨某某的行为导致了影城无法正常放映的损害结果,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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