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农民,现住小集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原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2月14日左右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闫庄镇门屯村岳某家旧院内组织王某、岳某等人以“推板板”的形式聚众赌博,直至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民警查获。期间仅有两天未进行赌博。赌场内每日参赌人员20余人,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杨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博工具、放哨并以赢家盈利的百分之十进行抽头获利约三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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