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6日至2月14日)。
云南省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4日3时19分,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临公路云县分水岭开展查缉工作时,有一辆号码为云******黑色越野车由临沧方向驶来,对该车进行检查时查获该车载有14名缅甸籍人员,后对驾驶员杨某某口头传唤至云县公安局开展调查。经侦查查明,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云县姚某某,让姚某某帮找驾驶员到云县**岩接14名缅甸籍人员送至昆明,后姚某某将该生意介绍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后邓某某又联系到耿马县**镇的周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找车运送14名缅甸籍人员到云县**岩,并将该批缅甸籍人员其中一人的电话和云县驾驶员杨某某的电话发给周某某,周某某联系段某(另案处理),让其到耿马**镇接这14名缅甸籍人员至云县**岩,并将联系电话发给段某,段某联系到董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到**镇接这14名缅甸籍人员到永德县**镇,事后段某支付给董某某600元现金,段某同时又联系好被不起诉人杨某,让杨某到永德县**镇来接14名缅甸籍人员,杨某邀约字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镇接14名缅甸籍人员,三人各自开上一辆车,字某某、朱某某两人分别拉7名缅甸籍人员,杨某开车在前探路,在成功将缅甸籍人员送达**岩后,邓某某微信转账给周某某6300元,周某某微信转账给段某4900元,段某微信转账给杨某3000元,杨某微信转账给字某某2000元,字某某微信转账给朱某某1000元。三人安全将缅甸籍人员送至**岩后,驾驶员杨某某驾车将14名缅甸籍人员接走,计划连夜前往昆明将人交给邓某某,后杨某某驾车至祥临二级公路云县分水岭路段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不起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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