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嘉兴**厂宿舍*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夜,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FD0****号小型普通客车(挂浙F50****临时号牌)行驶至嘉兴市越秀北路东升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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