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X,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80921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任封丘县XX镇XX村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19年11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X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封丘县XX镇XX村村西、封曹路路东12715.54平方米的土地建造砂石料场。2008年8月,封丘县XX镇政府和封丘县国土资源局收取杨X12万元土地变更费用和罚款,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直至2019年10月份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对杨X再次查处。经河南北辰勘测有限公司、新乡市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杨X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9.07亩,其中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16.11亩,建制镇土地2.86亩,农村道路土地0.1亩,造成16.11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2019年12月,杨X对占用的土地复耕,共复耕有种植条件的土地9.32亩,其中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8.09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部分土地复耕等悔罪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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