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哈尼族,小学文化,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7********,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8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拿着砍刀到景洪市**镇**村委**村小组当地人称“阿戈干大”或者称“走米先”的林区内占用林地点种茶籽。2014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时,为了使种植的茶树更好的生长,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开始对茶树周边的树木进行围剥和砍伐,直至2016年8月才停止围剥与砍伐,且一直管理占用林区内的茶树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勐龙镇勐宋村委会曼加脚村小组当地人称“阿戈干大“林地内被非法占用面积为13000㎡(19.5亩),权属于国有林权范围内,现场被毁坏林木共178株,其中被围剥树皮林木58株,被砍伐林木120株,均为南亚热带硬阔叶类树种,现场未发现被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被毁坏林木的活立木蓄积总量为34.67m3,原木材积总量折合为20.8m3。现场已人工种植有茶叶,替代了现场原有的灌木、草木、藤木等植物,现场乔木层保存不完整,遗留的乔木中有58株林木被围剥,有120株林木被砍伐,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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