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籍贯及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家庭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现暂居住地广西北流市隆盛镇冬瓜湾市场(项目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玉林新能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南大区下属公司)北流风电一期、二期项目总指挥,统筹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2018年,在北流隆盛风电场(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项目原审批用地路线经过容县黎村镇六胜村村民祖坟等原因遭到村民阻止施工并要求改变施工路线,经与乡镇政府、六胜村村委及村民协商后,杨某某决定并通知施工方按协商后的路线继续施工,推进项目,但未及时申请并取得林地使用变更许可,致使2018年至2019年年初期间,该项目在容县黎村镇六胜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2.8362公顷(折合42.543亩)。
另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自动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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