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49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婺城区东莱路莱福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穿山甲为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古子城古玩市场摊位处以120元的价格,从刘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片穿山甲鳞片,并将鳞片串成4个挂件。另外,杨某某还从“小金”(另案处理)等人的摊位上购买了多片穿山甲鳞片,并将鳞片穿成手串或用于入药

2020年3月19日,杨某某被传唤归案,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扣押了涉案疑似穿山甲鳞片项链一串、穿山甲小挂件四串、穿山甲小碎片一包(28片),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扣押的疑似穿山甲鳞片经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鳞片或制品。

2020年9月4日,杨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505元,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修复。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归案经过,证实杨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传唤归案;

2.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证人等人户籍情况;

3.生态损害赔偿承诺书及现金缴款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金505元。

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自2008年起刘某乙在**市区古子城古玩市场出售穿山甲鳞片给他人;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至今,杨某某在**市区古子城市场内的摊位处先后多次购买穿山甲鳞片,其中2019年4月份以120元的价格(微信支付)从刘某甲处购买了4片穿山甲鳞片,现鳞片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

6. 华南动物物种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扣押的疑似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鳞片或制品;

7.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扣押的穿山甲鳞片的价格经鉴定为50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某某,并自愿缴纳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