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0时许,王某(另案处理)邀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秃鹰气压枪和电子诱捕器前往利川市柏杨坝镇栏堰村8组(小地名新庄)进行狩猎,王某用秃鹰气压枪打鸟时被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压气枪一把、电子诱捕器一个(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发[2018]22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利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证明、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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