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3********,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住XX市XX镇XX村*5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李某某(已诉)在自己经营的体育彩票站(位于迁西新集)。唐山口音的两名男子(在逃)给李某某介绍通过国家正规彩票11选5的的玩法售卖黑彩票,中奖赔率比国家正规彩票赔率高,随后李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迁安市XX镇收购一家体育彩票站对外销售黑彩,由杨某实际经营,彩票站所有盈利李某某与杨某四六分成。随后杨某在XX镇体育彩票站内向韩某某、裴某某等人售卖黑彩非法获利。杨某自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0月底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金额流水466384.81元(包括销售黑彩和正常彩票数额),其中杨某与李某某之间借款转账6万元,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销售黑彩数额在20万左右,从中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属于从犯,且已全部上交非法获利,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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