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8********,**,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街**家属院。2022年6月27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白河县烟草专卖局处行政罚款8211元。2023年4月19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29日,韩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驾驶陕D1****号牌白色奇瑞轿车在白河县沿公路乡镇的商店收购香烟运回乾县进行销售,经统计支付购烟款7855元。
2022年8月6日,韩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驾驶陕D1****号牌白色奇瑞轿车在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沿公路乡镇的商店大量收购香烟,在运往乾县进行销售的途中,被石泉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香烟179条,经核价价值49130元。
2023年4月13日,经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杨某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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