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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6

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至5月间,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物美超市地下一层以不结账的方式多次窃取大葱、牛肉罐头、草莓、大米、午餐肉罐头等商品,经价格认定,全部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28.81元,涉案物品部分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民警查获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方赔偿物美大卖场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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