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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法宝盗窃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71427199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乡**村**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镇**村华宇复合板厂门外,盗窃梁某某的银灰色解放牌面包车一辆。经物价鉴定,涉案面包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1777元。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将被盗车辆归还,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相对)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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