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5********,瑶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幢**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2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街出发行驶至**与**街交叉口1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设卡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876号”检验结果:对标有杨某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分别为147.8mg/100mL、144.9mg/100mL,取平均值为146.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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