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芳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甲(曾用名:杨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场*连*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杨甲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在开垦新湖农场*连居民区南侧约2公里处开垦土地,侵占国家级公益林5.754亩。经新疆臻冠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鉴定:损失价值38361.9元。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甲经第六师森林公安机关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杨甲自行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按照新湖农场要求,恢复植被,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退耕退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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