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14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8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小东门西路由沿江路方向往熙春路方向行驶,在熙春路与小东门东路的交叉路口停车休息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580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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