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2000********,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住**学院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于贵阳**学院学术报告厅门口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二人互殴过程中杨某某用随身携带折叠刀将王某某左后侧胸部刺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某左侧胸壁刀刺伤致左肺挫裂伤并左侧血气胸,评定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逸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行为,但因其案发后积极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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