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黄平县上塘镇永爱村长滩坪河内使用鱼雷炸鱼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白条鱼4条、捕鱼工具鱼雷一个、抄网一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18 日购买活鱼增殖放流,修复被破换的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进行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黄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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