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性别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30106MA********,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诉讼代表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2********,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杭州市西湖区**苑**幢**单元**室。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市政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衢州**物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份,涉及金额18403669.74元,税额1656630.25元,价税合计200600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1923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