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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41号

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来某某。

诉讼代表人: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系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郑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有限公司的监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郑某某明知杭州**有限公司与兰溪**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他人介绍从兰溪**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涉及票面金额513272.73元,税款51327.27元,价税合计564600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现被不起诉单位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杭州**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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