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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杭某某敲诈勒索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杭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8********,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嘎查第****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2日17时许,在**苏木**嘎查林地附近,齐某某接到杭某某的电话伙同包某某、王某某三人将正在放羊的侯某某的羊群圈住,王某某向侯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要挟侯某某不给钱,报告禁牧队把养赶到村委会,经过双方协商,侯某某给王某某、齐某某、包某某三人共2000元钱,王某某、齐某某、包某某每人分得赃款600元,余下200元钱赃款分给杭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杭某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其事先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存在共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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