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75********,藏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村**社,现住四川省新龙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08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松某某酒后驾驶川B*****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附近出发,搭载觉某某行驶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松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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