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5日、4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证据复杂,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松某某与被害人拉某某等因琐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松某某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捅伤了拉某某的左腹部,并划伤其左侧大腿。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拉某某的左腹部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左侧大腿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松某某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松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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