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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娜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 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A5****号两轮摩托车从福清市**街道**路**号家中行驶至福清市**街道**学校路段时,摔倒受伤。公安民警接路人报警后,到场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送医治疗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自愿接受交通志愿服务考察,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得分的交通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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