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来武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被不起诉人林来武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来武(化名:黄珑华)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自称其在淘宝运营这方面有能力帮被害人运营好,以淘宝刷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分别两次给黄珑华提供的“淘宝运营组长”林云(支付宝账号:75326****@qq. com)转账共人民币71248元,第二次给陈某某(支付宝账号:MINGX******@SINA.COM)账1581.5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72829.5元。事发后于2月22日逃匿。
另外, 被不起诉人林来武主动交代了2015年3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以同样的方法方式,在北京、东莞、中山、广州市等地作案11宗(正在核查中),涉案金额约人民币65多万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7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林来武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来武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来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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