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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丁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丁,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丁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林某丁陪同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同案犯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的介绍,到同案人郭某某的家中与卖家林某丙(已判决)、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商谈买卖婴儿并达成买卖协议。次日,被不起诉人林某丁又再次陪同同案人许某某到同案人郭某某的家中支付了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给同案犯林某丙。同年3月7日,同案人黄某某在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产下一男婴,被不起诉人林某丁到场见证。次日,同案人许某某、林某戊(另案处理)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78000元,向同案犯林某丙、唐某甲(已判决)、同案人黄某某支付了用于购买男婴的尾款77000元,并将男婴从医院抱回家中抚养。之后按照约定,同案人许某某又支付了20000元给媒人作为此次婴儿买卖的介绍费,其中被不起诉人林某丁从中分得1000元作为感谢费.

被不起诉人林某丁于2019年8月29日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被卖男婴已被顺利解救并移交给其亲生父亲范某某。

同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丁已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唐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丁及同案犯林某丙、唐某甲、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同案人黄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林某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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