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丙,花名“卢高”,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湛江经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丙对他人多次以恐吓等手段追讨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林某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丙不起诉。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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