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林某丙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广州市**有限公司安排放置两台“疯狂魔鬼城”电子游戏机,并更换该游戏机的投币器,改变投币功能,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同时广州市**有限公司聘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负责为参赌人员兑换游戏币、积分等工作,员工每月固定工资5800元,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每月另有提成奖金约2000元。2020年1月13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公司抓获黄某某、俞某某、吴某某等14人,查获“疯狂魔鬼城”电子游戏机两台、游戏币等物。经鉴定“疯狂魔鬼城”电子游戏机属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清点涉案游戏机内的游戏币总价约8081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丙在离职后仍参与游戏机室的管理,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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