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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莫海鹏,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6日本院将本案第一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日,本院将本案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4日退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详),海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梁某甲、吴某甲、林某丙)从**村经济社承租现为“**酒店”地块(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林某乙扬言组织村民去村委会闹事,并扬言组织村民拉沙子、垃圾堵住路口妨碍施工。被害人梁某甲、吴某甲出面与林某乙协商,林某乙要求给其股份,被拒绝后,又提出**村经济社拖欠其土地青苗款(林某乙家原先承包土地未在该土地范围内,据**村经济社主任梁某乙、副主任吴某乙指证**村经济社未拖欠林某乙、林某甲及其家人土地青苗补偿款),梁某甲、吴某甲知道林某乙是故意为难他们,担心事情闹大,为了顺利施工。梁某甲、吴某甲最终同意给林某乙15万元人民币。林某甲和林某乙一起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四季华庭小区小城故事茶艺馆见梁某甲、吴某甲,梁某甲将15万元人民币交给林某乙,林某乙回来后从中拿人民币5万元给林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认定林某乙、林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林某乙、林某甲辩解15万元是**村经济社赔偿的青苗赔偿款,是梁某甲等人主动联系林某乙并支付给林某乙、林某甲的青苗赔偿款。尽管证人梁某乙、吴某乙陈述**村经济社在1999年以前已经向村民发放青苗补偿款,不存在拖欠的情况,但目前已无法调取到发放凭证,不能排除林某乙、林某甲辩解的合理性。

二、林某乙、林某甲是否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梁某甲等人交出15万元的事实不清。林某乙、林某甲均辩解梁某甲等人主动联系赔偿青苗补偿款,否认曾实施威胁、要挟等行为。梁某甲陈述林某乙曾给其打电话扬言要堵门堵路阻碍施工,于是其和吴某甲、林某丙商量后为顺利施工,决定找林某乙谈,在交钱给林某乙后也没有报警。吴某甲、林某丙陈述从梁某甲处得知该情况后,为顺利施工,主动找林某乙商谈。证人梁某乙、吴某乙改变后的证言称,只知道林某乙、林某甲扬言要堵门和堵路,让琼菜王酒店无法正常施工,不知道林某乙、林某甲是否已实施堵路和堵门阻挠施工。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林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何彬彬

                                  书记员:冯志明

   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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