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等人组织**镇***村群众成立了名叫“捍卫者”的微信群,以**镇***村与杨家镇乃村村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召集**村群众参与捐款筹备资金。林某乙通过号召发动,在微信群内筹集到资金,然后交由他人购买统一印有“林”字标识的黄色头盔,口罩,焊接长柄镰刀等凶器进行“维权”。2019年2月4日,雷州市杨家镇倜傥上村村民不听镇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劝阻,在杨家镇牛车路处竖立电线杆强,后遭到杨家镇乃家村群众追赶阻止。**镇***村村民随即返回村里拿出事先准备的长镰刀等凶器,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持长柄镰刀等凶器聚集在一起,追赶杨家镇乃家村群众。公安民警在现场指挥及设立的警戒,**镇***村村民试图冲击警戒,并继续去追赶乃家村群众,但是并没有殴打到杨家镇乃家村村民。
本院认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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