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乡**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以来,林某甲伙同王某甲(刑拘在逃)、邓某甲(已判决)组建广州**咨询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份该公司迁往广州市天河区**镇**社区**栋**楼**房。公司结构划分为推广部(负责人:吴某甲,成员:朱某某)、财务部(负责人:吴某甲,成员:邓某乙、毛某某、陆某某)、回访部(总负责人:陈某甲;一组组长:宋某甲,组员: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龙某某、梁某甲;二组组长:罗某甲,成员:姜某某(另案处理)、周某甲、沈某某、伍某甲、廖某某、罗某乙(另案处理)、邹某某、任某某、罗某丙、王某乙;三组组长:胡某甲,组员:陈某乙、叶某某、周某乙、彭某甲、葛某某、徐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甲、另某某、周某丙、刘某丁、黄某乙,四组组长:邱某甲,组员:谢某甲、梁某乙、张某甲、彭某乙、邱某乙、黄某丙、揭某某、孙某某、姚某某、何某某;五组组长:林某丙,组员:林某丁、郑某甲、陈某丙、郑某乙)、监听部(负责人:林某戊,成员:温某某、蒙某某)、仓管部(负责人:林某己,成员:黄某丁、郑某丙、林某庚、跟单部、以及前台接待聂某某共七个部门,该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由监听部负责对员工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各部门配合紧密,缺一不可,共享作案成果。
该团伙诈骗方式分两步:1、由推广部采取网络推广“本命佛”等摆件的方式获取客户信息,其次再由财务部负责将客户信息打包导入该公司内部系统分发至回访部各组组长处,回访部则利用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通过网络电话回访客户,利用客户的迷信心理、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销售法器(黄铜貔貅、黄铜龙龟等摆件、挂件)、由仓管部统一集中发货至客户手中,并让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货到付款的方式向该公司转钱。2、受害人购买“法器”后,回访部会以辟邪消灾等理由,用冒充寺庙做法事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
本案共核实受害人70人,分别是:1、吴某乙被骗46868元;2、梁某丙被骗2653元;3、胡某乙被骗6333元;4、宋某乙被骗13500元;5、于某甲被骗139685元;6、杨某甲被骗131346元;7、杨某乙被骗93799元;8、周某丁被骗107118元;9、黄某戊被骗62939元;10、王某丙被骗24421元;11、刘某戊被骗61285元;12、刘某己被骗36445元;13、吴某丙被骗22997元;14、刘某庚被骗16094元;15、候丽丽被骗22500元;16、赵荷芳被骗108795元;17、向丹容被骗11420元;18、张某乙被骗210000元;19、胡某丙、白日光被骗29150元;20、张某丙被骗17108元;21、张某丁被骗23485元;22、胡某丁被骗34015元;23、韦某某被骗22187元;24、周某戊被骗20553元;25、钟某某被骗25130元;26、杨某丙被骗75457元;27、王某丁被骗10703元;28、吴某丁被骗8673元;29、潘某甲被骗7797元;30、喻某某被骗21665元;31、张某戊被骗75388元;32、周某己被骗9979元;33、李某丁被骗11374元;34、黄某己被骗29240元;35、夏某某被骗14756元;36、黎某某被骗22040元;37、谢某乙被骗6209元;38、谭某某被骗12089元;39、曾某某被骗5304元;40、金某某被骗10879元;41、陈某丁被骗27603元;42、李某戊被骗24420元;43、陈某戊被骗11069元;44、胡某戊被骗15584元;45、王某戊被骗8165元;46、李某庚被骗7492元;47、崔某某被骗17582元;48、徐某乙被骗7220元;49、苏某某被骗15194元;50、胡某己被骗2648元;51、黄某庚被骗23819元;52、黄某辛被骗20531元;53、张某己(张某庚)被骗63077元;54、季某某被骗32560元;55、李某己被骗21832元;56、王某庚被骗26000元;57、彭某丙被骗89548元;58、伍某乙(石某某)被骗9376元;59、郭某甲(郭某乙)被骗58886元;60、陈某庚被骗34553元;61、罗某丁被骗2206元;62、曹某某被骗5984元;63、周某庚被骗13603元;64、宋某丙被骗5678元;65、田某某被骗6888元;66、郭某丙被骗89916;67、潘某乙被骗8890元;68、于某乙被骗8065元;69、刘某辛被骗15185元;70、郑某丁被骗18756元;共计230370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在广州**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仓库邮寄打包工作,仓库和公司本部不再同一地点,其在该公司运作体系中不接触被害人,对公司的盈利模式、人员架构等情况了解不深,仅从事简单的辅助工作,目前证据尚不能证实其主观明知该公司实施的电信诈骗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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