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乙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禁渔期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驾驶三无钢质渔船至东海苍南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水产品。当天8时30分许,二人返航途中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工作人员查获,并在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杂鱼4.9公斤。经认定,上述所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称重笔录、农业部通告等文件、网具认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同案犯林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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