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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莆田市城厢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9月1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上线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购进柴油,放置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设置的储油罐中,并在好快物流的经营场地设置了闽D*****、闽C*****加油车,用于零售加油。2019年3月16日被查获。经查,至查获时止,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共计向上线同案人林某甲购进柴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058320元。经鉴定,从涉案储油罐中、加油车中提取的柴油,除密度、馏程和硫含量外,其余均符合国家标准C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车用柴油相应的项目要求,其中闪点(闭口)为84.5。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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