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年初,福清市**街道**村第*村民小组(原第三生产队)成员即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见该村集体小组的花溪兰池、敬清池、棺材池、姆营双交池池塘被村民填土、开荒占用,为不让上述土地被个人所占,便几次提议将已被部分填土的花溪兰池、敬清池、棺材池、姆营双交池以每亩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所得钱款分给村民,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同案人何某甲、张某乙、金某某、俞某甲、林某甲、张某丙、俞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表示同意。2014年2月份,同案人张某甲征得100名村民户代表的同意后,由同案人何某某在村里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招标卖地,张某甲还组织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同案人何某甲、张某乙、金某某、俞某甲、林某甲、张某丙、俞某乙对上述四块土地进行丈量。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张某甲、何某甲、张某乙、金某某、俞某甲、林某甲、张某丙、俞某乙代表**村第*村民小组村民陆续将花溪兰池被填土地按3.94亩以78.8万元人民币卖给张某丁,将姆营双交池塘被填土地按0.285亩以5.7万元人民币卖给张某戊,将敬清池塘和棺材池塘被填土地分别按0.33亩和0.215亩以6.6万、4.3万元人民币卖给王某某。后同案人张某甲等人将上述卖地所得的95.4万元人民币按户籍在册有田人口每人1380元、无田人口每人550元的方案分配给该集体小组村民,共分款人民币89092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林某乙领取卖地款人民币6620元、工资人民币500元,购买纸笔、点心等花费240元,剩余人民币56740元。经原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现场测量,上述花溪兰池面积为2.9078 亩,全部为坑塘水面;棺材池面积为0.0455 亩,全部为水田;敬清池面积为0.1994 亩,全部为坑塘水面;姆营双交池面积为0.1528 亩,全部为水田,均属于农用地。

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池地承包协议、征求意见签名、账目明细、卖地分钱领款明细、领款签名、函、测绘图、现状图、规划图、业务凭证、现金缴款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张某丁、俞某丙、俞某丁、张某戊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同案人张某甲、何某甲、张某乙、金某某、俞某甲、林某甲、张某丙、俞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