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5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帝景*栋*单元10**室。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林某酒后驾驶云A***X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定县城罗婺路与中山路岔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47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