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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在位于玉屏街道一饭店饮酒后,驾驶闽A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福清市清昌大道与福俱路交叉路口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相片、驾驶证、行驶证和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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