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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苍南县**临时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酒后驾驶,于2007年3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元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H0****小型面包车,由苍南县桥墩镇卅七街往桥墩镇桥墩水库方向行驶,当日15时54分许,途经苍南县桥墩镇桥南线仙堂村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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