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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9******,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人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县****东**22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5月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与王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原阳县中央厨房B标段,工程内容为二次结构、内外墙粉刷、屋面楼地面工程等所有后期工程。2015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带领工人进场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拖欠姬某某班组6名工人工资5400元、张某甲工资4000元、张某乙工资16600元、李某甲工资5000元、李某乙工资4800元。因拖欠工人工资,2017年4月14日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林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五日内支付以张某乙、李某甲为代表的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林某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2017年8月21日,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至原阳县公安局,2018年1月29日,原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在三亚市**机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支付了张某乙、李某甲等10人工资共计3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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