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8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号******幢***室,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40分许,程某某驾车载被不起诉人林某一同到武夷山市****局办事。程某某将车停在该局的停车场,被害人陈某某作为该局保安不让其停放,后两人发生冲突。林某看到后下车劝解,陈某某突然打了林某嘴部一拳头。林某被打后,也动手打了陈某某左脸一拳头。后陈某某躺在地上,林某见状继续上前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脸部三四拳并踢了陈某某肚子一脚。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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