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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群众,初中,养殖户,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中心大道**公司宿舍,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驾驶摩托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网吧门口停车等候陈某丙,在网吧门口的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挑衅陈某乙说:“你们是不是乐罗老大?”陈某乙回应何某甲说是乐罗老大又怎样就与何某甲发生争吵起来。在网吧里面上网的人听到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和陈某乙吵架后出来门口围观,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也在其中。吵架一会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向在网吧门口围观的本村年青仔说:“打不打呀?”在网吧门口的年轻仔起哄说“打”之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和围观在网吧门口的本村年青仔就一起冲出去殴打陈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看到对方人多就往***社区居委会方向逃跑,陈某丁(已行政处罚)先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棍丢向陈某乙、陈某甲并跟林某某、何某甲、陈某戍(已行政处罚)等一起追打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当时坐在摩托车上来不及跑,在网吧门口遭到几名男子殴打。何某甲、陈某丁、陈某戍等人在***社区茶店门口追到陈某乙后用拳头和脚殴打了陈某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一名叫“阿某某”的男子在***社区茶店追到陈某甲并殴打陈某甲的头部,致陈某甲额骨受伤和左右上切牙折断。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1)(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162号鉴定,陈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163号鉴定,陈某丙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陈某乙因伤势轻微没有配合公安机关做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家属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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