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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吴某甲等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95********,汉族,**程度,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5********,汉族,**程度,住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安某某50**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吴某乙(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设立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为确立巩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以总公司为统领发展了下属多支团队实施具体犯罪。吴某乙等为首作为总公司的组织领导者,赵某甲(已判决)为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彩虹金融团队的主要组织实施者,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缪某某(已判决)和吴某甲、黄某某、林某某等人作为团队成员负责网络放贷审核工作,张某某(已判决)负责财务工作,熊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人事管理。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后通过数字合同、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与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虚假的借款利息、逾期后果、借款金额等内容,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走账。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通过电话、短信等“轰炸”、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等方式给被害人及被害人通讯录联系人,对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期间,彩虹金融团队涉及借贷人员上千余名,其中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陈某丙、宁某某、孙某甲、高某某、王某甲、杨滔滔、周某某、王某乙、赵某乙、吴某丙等人,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79580元,其中既遂金额人民币41480元,未遂金额人民币381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在福州市**大厦6楼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王某丙、孙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宁某某、孙某甲、高某某、王某甲、杨滔滔、周某某、王某乙、赵某乙、吴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甲、陈某甲、张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物证检验记录;6.电子数据:伙伴云、收支流水数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与人结伙,共同参与非法放贷活动,为达到收回放贷及高息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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