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汉族,本科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工业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湖南***(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注册成立东莞市**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加工润滑油。
2019年4月,江**(另案处理)得知***高分子材料科技(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采购一批“昆仑”牌L-ckc320工业齿轮润滑油,即将该消息告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林某某、江**在他人唆使下,为降低报价,经商量决定以东莞市**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有品牌“欧实嘉”牌润滑油假冒“昆仑”牌润滑油卖给***公司。之后,林某某与***公司签订合同,于2019年4月28日将32桶印有的“KunLun昆仑®”等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的假冒的“昆仑”牌润滑油通过物流发货给***公司,货值共86400元。
2019年5月10日,经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尚未使用完毕的28桶疑似假冒“昆仑”注册商标标识的润滑油。经鉴定,上述润滑油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封存于***公司的假冒“昆仑”牌润滑油的照片;
2.书证:林某某、江**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营业执照、采购订单、销售发票、物流单复印件,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润滑油产品鉴定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发放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支某甲、支某乙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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